比例原則


傳統的比例原則有三大派生子原則:

  • 適當性原則:國家所採取者必須是有助於達成目的的措施,又稱「合目的性原則」。
  • 必要性原則:如果有多種措施均可達成目的,國家應採取對人民侵害最小者,又稱「侵害最小原則」或「最小侵害原則」。
  • 狹義比例原則:國家所採取的行政措施和欲達成的目的之間應該有相當的平衡,不能為了達成很小的目的使人民蒙受過大的損失。亦即,合法的手段和合法的目的之間存在的損害比例必須相當。

近年來受到美國三重審查基準的影響,比例原則也做出了調整:

  • 在三大派生子原則外,增加了「目的正當性原則」,意即國家所欲達到的目的須正當。
  • 創造不同的審查密度,針對不同的案件採取不同的審查密度:
  1. 強烈內容:措施必須要非常合目的、侵害必須非常小。
  2. 可支持性:措施與目的間之關聯須合理、侵害須合理。
  3. 明顯性:措施不可明顯與目的無關聯、侵害不可明顯非最小。

由此可知,比例原則的審查密度事實上並非獨立於比例原則而存在的檢驗模型,而是揭示了針對不同案件,違憲審查者將採取不同密度的審查標準而已。針對較輕微的基本權侵害採取較寬鬆的審查密度,針對較重大的基本權侵害則採取較嚴格的審查密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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